子女抚养意见(1993)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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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意见是:如果孩子是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给女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在法院判决孩子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但是孩子的意见不一定起到主要的作用。因为抚养权的归属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不光只有孩子意愿这一点。这些因素通常包括:父或母的收入、工作、学历、孩子的年龄、生活环境、个人品行、身体状况等。哪一方可以为孩子提供优质的成长条件,抚养权就归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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