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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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具体有以下几点: 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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