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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2022-03-28 07: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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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8 回复

专业分析: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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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二、在期货交易中占用的保证金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第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第四、行为人多次通过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第五、存在着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况。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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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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