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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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法院在作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时候会进行优先考虑。但是有个限制条件就是子女必须是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那么一般是跟随母亲生活。
在同样条件下,做绝育手术的,有优势。但如果做绝育手术的一方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孩子是不能随其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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