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触犯了刑法,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仅仅限定在两个方面的范围内: 1、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因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受害人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如果被害人的财物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造成的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或者在退赔不足弥补被害人损失时,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有的时候,受害人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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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因为犯罪侵害而物质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 2、因为犯罪侵害而物质上受到损害的单位,在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中,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当理解为有条件的提起; 首先为必须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犯罪侵害而发生了损失;其次是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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