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的效力:遗产的范围确定。现代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人们的财产也不断发生变动。对被继承人来说,其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死亡后不可能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因而其财产数量、种类等都固定下来,并成为继承人继承的对象。当然,遗产也可能发生毁损、灭失、孳息等,从而可能会影响遗产的范围,但这属于遗产的保管、使用收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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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可见,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 3,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自己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作出。4.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即对应继承的遗产表示无条件地放弃。5.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这种情况可以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1)转继承权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2)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或遗嘱继承份额为限。 (3)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前已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了,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4)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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