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分包、转包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如构成违法分包、转包,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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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中,民工受的工伤由违法分包的单位负责。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将承包业务转包,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中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可由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来承担责任。如果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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