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以下事项时,有关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公司解散之诉: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作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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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是公司解散事由的一种,当公司出现严重经营管理困难,经由其他方法都不可以解决时,占有公司全部股权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由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归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有以下情况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 (三)公司董事长期都有冲突,且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无法解决。 (四)其他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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