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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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延长员工工作的时间不可以超过3个小时,并且每个月不可以超过36小时。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41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救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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