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康复治疗的程序是:1、向当地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医疗检查资料;2、人社局将申请表即相关资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价值评估;3、人社局将评估意见反馈给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4、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结论和《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理(试行)》第九条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第十条康复对象的确认:(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具有康复价值人员名单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三)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结论和《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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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申请条件:前提是已缴纳工伤保险。被认定属于工伤,伤病情相对稳定;工伤治疗期满后,经鉴定伤残1至10级;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老工伤人员,单位仍参加工伤保险,劳动功能障碍1至10;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其劳动功能障碍1至10级;事业单位、法院及其他机关受伤职工具有康复价值的。
工伤康复申请条件:前提是已缴纳工伤保险。被认定属于工伤,伤病情相对稳定;工伤治疗期满后,经鉴定伤残1至10级;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老工伤人员,单位仍参加工伤保险,劳动功能障碍1至10;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其劳动功能障碍1至10级;事业单位、法院及其他机关受伤职工具有康复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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