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特别是商铺租赁中,承租人通常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基于装修而产生的纠纷也因此而产生,尤为突出的就是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 我们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中经由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一般由违约方承担装饰残值损失。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我们建议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商铺进行装修,明确租赁期满时,装修和添附设施的处置方式。
针对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定要明确协议的内容,遵循的原则有: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冲突的处理。 三、租房中的登记备案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属于有偿、双务合同,即由一方当事人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居住,另一方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