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要回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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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合同的定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的定金,不会产生定金的效力。 2、定金超过20%有权退款,但是只能退超过部分。在我国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标驳回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2、复审申请人应当为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 3、商标驳回复审应当在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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