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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一款第一

2022-11-10 19: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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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如何处罚: 1.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50元、驾驶证记2分。 2.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罚款200元。 3.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罚款50元。 4.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罚款100元。 5.掉头时妨碍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罚款200元。 6.不按规定会车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 7.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8.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9.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10.车辆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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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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