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二)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三)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四)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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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具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并且抚养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或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分之二十至三十。
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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