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伤残的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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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有相应的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相关的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等。但一般建议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在当地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经由法院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更能被司法机关认可。
鉴定机构。交通事故受伤伤残鉴定通常要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治疗终结一般是指,临床医学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从鉴定机构的经验性判断鉴定时间来看,头部伤害通常是在六个月以后,其他部位伤害一般是在三个月后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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