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已有病情,保险公司不赔偿。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建议向保险公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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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比例责任制:即保险公司按照其承担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担赔偿责任,每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损失保险金额比例。责任限额制:与上一点类似,只不过此处的比例为每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占所有保险公司总限额的比例。顺序责任制: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先赔偿,并以先后顺序负责超出金额。以上便是有关于重复投保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重复投保的赔偿金额是有限额的,限额以保险价值或者实际损失价值为准。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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