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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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①资产出售; ②企业兼并、联营、股份经营; 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 ④企业清算; ⑤企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 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和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①资产出售;②企业兼并、联营、股份经营;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④企业清算;⑤企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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