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第十种情形——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它与其他无证驾驶有所不同,但对该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犬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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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无证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到二千元之间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拘留。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到二千元之间的罚金: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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