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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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扶养权和继承权。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为: 1、男方的法定结婚年龄为二十二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为二十周岁。 2、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3、除此之外,双方还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符合上述条件的,双方就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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