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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以下情形: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2、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3、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4、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转让; 5、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一是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是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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