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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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加班的规定: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每天最多可安排劳动加一个小时的班,且必须要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一致;如果单位有特殊原因的,则每天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但前提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
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若因为生产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一般每日加班时长不得超过一个小时;若是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公司要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一般每日加班时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若是因为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胁到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者是因为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发生故障的,不受上述时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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