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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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法律依据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交通事故调解应当满足的条件有: 1、应当由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调解协议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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