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病假的,应当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劳动者遭受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劳动者病假工资的计算: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费待遇的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三)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四)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四、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单位所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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