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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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在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当事实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报案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之内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报案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但派出所不予立案时,可以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 二、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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