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办理做如下规定: 1.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审批《婚育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或交验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2.已结婚的,应当同时交验《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情况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人齐全、有效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即时办理《婚育证明》。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1)申请人未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怀孕未终止妊娠的; (3)申请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未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的; (4)申请人计划外生育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5)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5.《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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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学籍双认定制度,即高考报名的条件是本地户口以及本地学籍(读满高中),并且在落户地有房子并住满两到三年。因此,应该提前两到三年,并且要在学籍地读满高中。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分娩当月单位平均缴纳工资基数÷30×产假天数;缴纳工资基数指的社保的缴纳基数,即五险一金的扣除基数。社保缴纳基数是按照上一个社保年度的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计算的,也就是上一个年度的平均工资,包括年终奖、津贴、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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