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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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是一方全款购买的,且当事人的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的,则房产增值部分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则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增值部分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或者是房产证上是登记的两个人的名字,房产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购买期房,但是有财产协议约定房子共同所有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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