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候受轻伤,不够伤残鉴定标准,上班时间受到事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不够伤残鉴定等级标准,并不会影响享受工伤待遇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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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双眼矫正视力.05或视野≤16%(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32%(或半径≤20°))一眼矫正视力. 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32%(或半径≤20°)五级: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一眼矫正视力. 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一眼矫正视力.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64)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眼矫正视力≥0.4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 0. 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 0. 3,另眼矫正视力>0.6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十级:1)一眼矫正视力≤ 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2)双眼矫正视力≤0.8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7)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8)晶状体部分脱位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10)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外伤性瞳孔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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