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n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依照上述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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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多久判决,应当根据审理程序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案件情况特殊的,时间还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子到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会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检察院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会决定开庭审判,这一时间不确定。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会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一审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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