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诈骗物的认定及其处理 1、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2、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3、对多次进行诈骗活动,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财物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为换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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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认定标准: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主观目的下采取欺骗被害人或者向被害人隐瞒真相的方式区骗取被害人的财产或金融机构的信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该罪在客观上侵害的法益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
金融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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