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一条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两个问题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或者说补充:一是明确了未满十六岁、十八岁是指开庭审理时的年龄:二是增加了对开庭时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理的批准程序,并限定了公开的程度。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以审理时是否满十六周岁为界实行区别对待,十六岁以下的绝对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公开审理,但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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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认定为逃逸未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为:先由审判长查明到庭情况,告知有关诉讼权利;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由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人进行陈述;再进行法庭陈述、辩论与质证;最后由法院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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