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它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核心的法律关系。律师函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给予对方通知或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向送达对象解释事由,以便送达对象做出决定。根据功能不同,律师函主要分为: 是当前最常使用的一种。“告”即将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 是主要用于了解、询问有关法律事项时使用。是委托律师对特定的质询通过律师来答复的函。 4、其他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一般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是阐明事态,其次是提出主张,最后是告知后果。律师函广泛运用在民商事活动中,如调查取证、商洽和解、催促警告、解释评价、抗辩回复、行权声明等领域。当然,由于律师没有公权力,因此律师函的本质仍然是一份传达讯息、表示态度的函件,本身没有任何法律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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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催款函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债务人的称呼,如债务人姓名,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法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的名称;催款或索债的事实和原由;债权人据以讨债的法定理由;具体要求,如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等;债权人单位的相关信息。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的适用情形: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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