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1条、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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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假释期间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对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在判决前犯数罪;在判决后,缓刑、假释考验期犯数罪;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刑期后,因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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