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因此,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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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适用条件如下: 1.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假释具体需要以下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3、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4、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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