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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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业新规: 1、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土地租赁合同的规定有订立土地租赁合同不能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租赁方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租赁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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