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办理公证的类型 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房产转让协议签订后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可以毋须公证。不过公证的证明效力最强;当事人可以选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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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的过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3、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死亡证明、遗嘱; 4、房地产权利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身份材料、申请文书、房产证明材料等。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公证材料如下: 1、死者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办理; 2、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继承人的有关身份证件。如依据法定继承办理公证,则还需要: 1、法定继承人证明。需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内容主要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相关情况。 2、如法定继承人大于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之一,需其他法定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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