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原则: 根据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民法原则,《条例》提出了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等级规定为四级,其目的就是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不仅要考虑属于那一级别,同时还要考虑某一级别的哪一个等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不一样,同一级别中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其赔偿的具体数额也不一样。 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首先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本身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可能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惟一“归责标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责任导致的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与医疗措施有关的其他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医疗主体只对其因自己过错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无过错行为的公平分担原则,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某一特定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4、注重医疗过错的原则。5、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6.适时调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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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为过失相抵原则以及实际损失赔偿与限额赔偿相结合的赔偿原则。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原则。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原则。3.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原则。4.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则。5.注重医疗过错原则。6.保证受害人基本生活需要原则。7.适时调整原则。8.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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