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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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需要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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