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收监与是否翻供没有关系,看是否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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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后,下一步是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所以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若是对于如果犯罪事实成立,且证据充分的,可以立即进行批准逮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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