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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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程序如下: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损失严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提交破产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2、清算组成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自宣告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法院与同级政府协商指定,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最高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有这些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审理; 3、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作出国家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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