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长可以达37天,拘留转逮捕后最长可以达3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处理超过37天加3个月,还没有移送检察院或做出其他处理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就存在违法行为了。 参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轻伤,应该逮捕,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然后移送检察院起诉。如果是轻微伤,就在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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