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故意伤害或者殴打,受害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具体情节立案后依法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进行破案;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关的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查明事实和真相,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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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应当在受到犯罪行为人的侵害后,应当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展开侦查,侦查结束后,提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应当起诉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
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应当在受到犯罪行为人的侵害后,应当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展开侦查,侦查结束后,提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应当起诉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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