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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统一津贴补贴: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 2、规范津贴补贴:是指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并归地方和部门原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后设立的津贴补贴。 3、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的需要,通过转化原有用于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交通补贴等。 4、奖励性补贴和其他:是指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之外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和根据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发放的奖金。 5、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向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尚未按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相当于职工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的奖金。津贴的主要形式:地区津贴;野外作业津贴;井下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冬季取暖津贴;粮、煤、副食品补贴;高温津贴;职务津贴;放射性或有毒气体津贴。
1、警衔津贴标准: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 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 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 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 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2、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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