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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无效

2023-03-12 2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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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12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而房屋是固定于土地的地上物,房屋的流转势必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使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受让人为农村村民,只要出让人和受让人除买卖房屋占有的宅基地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买卖就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受让人为城镇居民,其虽然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可以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只要受让人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前提下也不能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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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郭悦律师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规定的内容是: 1、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综合性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 2、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资料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去办理; 3、违法用地无法确认登记的; 4、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的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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