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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网络侵权的主体一般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使反通知权时应以声明的方式进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网络用户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将声明转发给权利人。
网络侵权的主体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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