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以后,一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受理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伤残鉴定意见书。 4、诊断证明书。 5、医疗发票及清单。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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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结果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十五日后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结论申请。如果没有不服的,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工伤赔偿的范畴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补贴、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判决生效之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结果应当在工伤认定部门受理申请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六十天内作出。但如果是事实清楚、情况简单的工伤事故,应该在受理申请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十五天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这里的期限是适用中止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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