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产继承,必须继承人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取得继承公证书才可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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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过户需要的材料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口本或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房产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审批表等。
继承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包括房产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如果房屋拆迁安置没有办理产权证的,还需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购房收据、拆迁户回迁资金结算证明等,还需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以及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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