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按照保险合同要求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还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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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过程中,如果是因为院方的原因导致患者的损伤及死亡结果的,则院方需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标准标准和数额,进行赔偿。但是具体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有。赔偿下列内容: (1)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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