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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标准各省市略有不同。
幼儿园教师享有的权利如下:开展保护教育活动、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组织,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估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权利;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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