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婚姻解除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来实现的,无效婚姻解除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来实现。离婚与婚姻无效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但离婚诉讼与无效婚姻诉讼有本质区别。 1、从产生原因来看,离婚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由于“夫妻感情确确已破裂”。无效婚姻产生原因在于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作为既成事实发生。 2、从行为性质来看,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婚姻,而无效婚姻所要解除的是违法婚姻。 3、从行为效力和时效来看,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生效,且为当事人生前法律行为。而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宣告无效申请,既可以发生在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之后。 4、从请求权人来看,离婚只能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而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从处理程序来看,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当事人可以撤诉,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而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当事人不准撤诉,实行一审终审。 6、从裁判文书要求上看,离婚案件中,如判决离婚的,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要一并处理,并在同一法律文书上裁判。无效婚姻中,宣告婚姻无效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要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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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述的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无效婚姻若被认定为无效,该婚姻关系将自始无效,但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而是需要经过法院宣告无效。提起无效婚姻诉讼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如下: (1)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利害相关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基于不同的法定理由提起无效婚姻诉讼的申请人不同,如重婚的,可由当事人、近亲属或基层组织提起;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均可提起诉讼。 (2)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可同时提出处理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请求,实践中法院会依照同居关系析产的规则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的无效婚姻,分别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因此,除了前述四种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是无效婚姻起诉离婚的方式。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当事人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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