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未评上伤残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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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不上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仍应依据法律规定,支付以下实际产生的工伤待遇项目: 1、治疗工伤所发费的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 2、实际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3、如因伤情需要,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 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 当然,上诉项目的具体的赔偿数额,仍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水平、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的标准,具体计算才可以最终确定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
工伤评不上残疾的,就只需要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和停工留薪。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造成残疾的,还应当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只有评上伤残的,才可以享受伤残待遇,评不上的,就只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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